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2MB1977972J/2023-0011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兴庆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05-17
责任部门:兴庆区农水局 发布日期:2023-05-17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庆区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缴和管理办法》《兴庆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兴庆区工业用水超计划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庆区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缴和管理办法》

《兴庆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兴庆区工业用水超计划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231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并有关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缴和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兴庆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兴庆区工业用水超计划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兴庆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银川市兴庆区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缴和管理办法(试行)》

      2.《银川市兴庆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3.《银川市兴庆区工业用水超计划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7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兴庆区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缴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以及《银川市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兴庆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兴庆区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自治区分配的行业用水权管控指标内,科学合理配置用水户的用水权并依法进行确权。“十四五”时期农户暂免缴纳农业初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确定是否缴纳或部分缴纳。工业按照基准价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超出行业用水权管控指标的农业、工业和规模化养殖业项目应通过用水权交易市场取得。

鼓励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配置的再生水在“十四五”期间暂免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用水权基准价按照水源和用途,执行《宁夏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宁水改专办发〔2021〕3号)中明确的基准价。

第五条  农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有效期不超过5年,起止期与国家5年规划相一致。工业企业用水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二章 收缴使用

第六条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或其委托单位负责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用水权基准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局负责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入库和统筹支付;审计局负责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入和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兴庆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加强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监管。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项核算。

第八条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工业企业用水户按照自治区制定用水权价值基准分年度进行征收。

第九条  兴庆区人民政府征收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水权交易资金重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等或者玩忽职守,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

银川市兴庆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率,实现用水权收储和交易规范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兴庆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易水源类型包含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用水权收储,是指兴庆区人民政府对用水户闲置或节余的用水权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等形式,纳入兴庆区用水权管理的行为。

用水权交易,是指用水权通过市场机制在地区间、流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出让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应当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有利于优化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不得影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服从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用水实行有偿取得。兴庆区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从事工农业生产的用水户由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应按照《宁夏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宁水改专办发〔2021〕3号)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农户种植及养殖业等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暂缓征收,暂缓征收期限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自治区分配的行业用水权管控指标内,科学合理配置用水户的用水权并依法进行确权。超出行业用水权管控指标的农业、工业和规模化养殖业项目应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用水权。

用于交易的水权应当是已明晰水权指标,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或者是分配到各乡镇、村、用水单位、用水合作组织负责所辖范围内节余的用水指标;用于交易的水权应当具备交易实施的相应工程条件。

第七条 一级用水权交易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二级用水权交易平台由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为用水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八条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用水权交易合规性审核,履行交易监管职能;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用水权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水权收储

第九条 用水权收储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统筹协调、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根据兴庆区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保障发展需求、市场供需形势等,在用水权市场适量回购、出售、储备部分用水权,无偿或有偿取得用水权由兴庆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收储。

第十条 用水权收储由兴庆区人民政府负责,技术工作由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用水权收储:

(一)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水量;

(二)因城镇扩建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权;

(三)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用水户,近三年未通过节水改造富余的用水权没有进行交易的;

(四)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兴庆区的用水户所持有的用水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和收储的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由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

(二)属于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涉及不同审批机关的,应征得相应审批机关的同意后,由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认定和收储,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负责认定和收储。

第十三条 由社会资本投资实施节水工程改造节约的用水权,由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认定和收储,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负责认定和收储,分配比例按照投资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节约的用水权三年内没有使用或交易的,兴庆区人民政府可以有偿收储,盘活水资源存量。

第十五条兴庆区人民政府收储的用水权可以重新配置或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用水权收储指标处置结果,应当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并及时书面告知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保障供用水需求。

第三章 用水权交易

第十七条用水权交易按照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推进,不得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在交易期限内,转让方转出水量在兴庆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中进行核减,受让方转入水量在兴庆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中相应核增。

第十八条可交易用水权包括以下部分:

(一)兴庆区人民政府在用水权管控指标和年度调度指标范围内节余的水量;

(二)兴庆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储的用水权指标;

(三)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除外)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证、用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其节约或闲置的用水权指标;

(四)企业通过用水权转让项目有偿获得的用水权指标;

(五)拥有农业用水权的农户、集约化种植业用水大户、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种植结构、自主投资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强化水资源管理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用水权指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不得转让相应的用水权:

(一)居民生活用水量;

(二)生态环境用水量;

(三)水资源超载区向管控区域外交易的用水权指标;

(四)取耗水总量达到兴庆区总量控制指标或水量调度指标,向外区域转让的取用水指标;

(五)从事城乡生活供水、工业集中供水、农业灌溉供水等供水服务的取水主体获得的“只取不用”的取水指标;

(六)不具备调水条件的跨区域用水权交易;

(七)达到或超出兴庆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控指标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不得受让相应的用水权: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兴庆区人民政府禁止发展的建设项目;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

(四)达到或超出兴庆区地下水可开采量的;

(五)地下水超采区新增用水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受让用水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用水权交易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交易期限连续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不需审批,但应向审批机关登记备案。用水权可交易指标分析论证及认定审批备案要求执行自治区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水权转让方应当向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交下列材料,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或县域内灌溉用户之间的交易除外:

(一)用水权转让申请书;

(二)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农业用水权指标进行交易的,提供用水权交易指标分析报告,包括水权交易的必要性、用水合理性、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指导价格、第三方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等;

(三)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

(四)拟转让水量和价格;

(五)兴庆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或村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集体组织代表农户进行用水权交易的应提交用水权交易涉及的所有农户意愿的文书资料;

(六)对政府收储的用水权进行交易的应提供收储相关料;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用水权受让方应当向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交下列材料,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或县域内灌溉用户之间的交易除外:

(一)用水权受让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三)拟交易用水权标的水量和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出具的核定意见;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开展区域用水权指标交易双方应当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可交易区域用水权指标相关支撑文件;

(二)兴庆区人民政府申请交易的书面文件和用水权转让申请书;

(三)拟交易的取用水指标数量、期限及价格;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材料。用水权指标为收储指标的,应提供《用水权指标收储决定书》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用水权交易指标复核认定由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对实施节水工程节余的水量应组织对转让节水措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核实和认定,综合考虑节水量、损失水量、用水保证率转换等因素,核定可交易水量。区域间用水权指标交易应考虑区域内用水增长需求,风险由兴庆区人民政府把控。

第二十六条用水权交易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产业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续开展交易,并向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备案,不再按照新开展用水权交易的程序办理,交易终止时用水权自动返还转让方。用水权转让期限应当在转让方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区域用水权交易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七条用水权交易价格根据成本投入、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不得低于《宁夏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宁水改专办发〔2021〕3号)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兴庆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加强资金监管。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和兴庆区人民政府出让用水权交易资金按管理权限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九条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征收。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工业企业按照用水权价值基准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确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金额后,应当向用水单位或个人送达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三十条兴庆区人民政府征收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水权交易资金重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一)农业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实现的节余用水权。交易主体为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由基层水利组织负责组织进行的用水权交易,交易收益由用水户和基层水管组织协议分配。

(二)农业用水由兴庆区人民政府作为交易主体(转让方)进行用水权交易的,交易金额纳入兴庆区用水权账户,用于偿还社会资本方本金及收益、水利建设、节水奖励、精准补贴等,其中30%可用于(用水户和基层水管组织各占50%)用于节水奖励、精准补贴等。

第三十二条兴庆区人民政府设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专户,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

鼓励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用水权收储交易活动,建立多元化投融资协调机制,推动用水权收储交易工作。

第三十三条兴庆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探索用水权绿色金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开展水资源资产价值评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租赁、水权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当加强用水权收储及交易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水权收储及交易的有关情况。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当将用水权交易产生的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申请、变更、延续情况以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向银川市水务局报送本年度水权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用水权指标收储或交易完成后,被收储方或交易双方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权变更手续。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在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或用水权数量、水资源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财政局应加强对用水权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监管,严禁囤积用水权,不得挤占生活、生态和合理农业用水,保障用水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当组织完善计量监测设施建设,适时开展用水权交易后评估,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违反相关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用水权交易批准文件;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用水权的,一经查证取消交易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用水权交易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用水权交易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


银川市兴庆区工业用水超计划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水价改革相关政策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动用水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结合兴庆区实际,就工业用水实施超计划加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价格杠杆推动节约用水为目标,以工业用水超计划加价的实施,引导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加快淘汰高能耗落后产能,通过价格倒逼机制,促进兴庆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实施范围

兴庆区范围内所有纳入计划用水工业企业实行超计划加价。

三、实施标准

兴庆区所有超出计划用水的企业,对超出部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

(一)超10%(含10%)以下加价一倍缴纳;

(二)超10%~20%(含20%)加价二倍缴纳;

(三)超20%~30%(含30%)加价三倍缴纳;

(四)超30%~40%(含40%)加价四倍缴纳;

(五)超40%以上除加价五倍外,责令用水企业限期采取节水措施,拒不采取措施的,限制其用水量。

四、实施方式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当对辖区内用水企业核定年度和季度用水定额,并下达季度用水计划。用水企业应当按季度报送用水计划。

五、资金管理

(一)实施超计划加价超收部分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收入,由供水企业统一收取上缴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后上缴兴庆区财政局。

(二)征收的超计划加价超收部分水费重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动态管理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每季度考核用水企业计划用水情况,超计划加价用水企业名单确定后,供水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收缴超计划加价水费,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的,由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或者工信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执行期间,用水企业所属水表的产权关系发生变更时,新用户可向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出计划用水重新审定的申请,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会同财政局和工信局进行审定,并通知供水企业执行。

用水企业根据生产和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当予以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

(一)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实际用水超过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者企业用水定额的;

(三)使用间接冷却水的企业,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低于95%的;

(四)企业用水设备、卫生洁具设备漏失率高于2%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节水评估或者水平衡测试工作的。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实行超计划加价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主动支持参与差别水价工作。

(二)强化部门合作。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加强超计划加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供水企业严格按规定执行;财政局要加强超计划加价超收水费使用的监督;审计局负责超计划加价超收水费收入和支出的审计监督;供水企业要强化超计划加价水费的收缴工作,确保超计划加价水费足额征收。

(三)加强舆论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做好实施超计划加价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实施超计划加价促进兴庆区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五水共治”重要意义的认识,确保超计划加价管理办法平稳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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