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20100910736/2023-0016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兴庆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09-06
责任部门:兴庆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9-21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庆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并有关单位:

《兴庆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兴庆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兴庆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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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兴庆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兴庆区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坚强保障,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闽宁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区内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扶贫资产类型主要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项目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包括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公益性基础设施有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资产。公共服务类有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庆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扶贫资产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由兴庆区乡村振兴局牵头,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以及使用扶贫资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相关行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所形成的所有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以及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上级要求,指导监督乡镇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和管理,确保扶贫资产规范、安全运行。

第七条  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确权到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社区)集体资产。公益类资产要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做好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类资产(包括股权债权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每年对经营性资产运行状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解决。通过村(社区)集体自身经营的,要建立管护制度,由村(社区)集体负责日常管护。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做好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

第三章  产权确定

第八条  扶贫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及结算,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所形成资产移交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社区)共同完成移交手续。

第九条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扶贫项目的资金来源、组织实施单位等要素确定扶贫资产权属。一是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资产,由相关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二是各行业部门及乡镇组织实施的到村、到社区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社区)集体,由村(社区)集体负责运营和管理;三是到乡(镇)或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集体的,可归属于国有资产(权属乡镇人民政府)。

原则上行业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行业部门进行确权;乡(镇)、村两级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对产权不明晰或权属有争议等难以界定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兴庆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要求应纳尽纳,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实施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县、乡、村三级对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模、单位、购建年度、资产原值、坐落地、所有人等基本指标信息,完整反应扶贫项目资产基本状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村财镇管”工作机制,由乡(镇)在10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验收、结算审核、财务决算、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乡(镇)财经服务中心,财经服务中心根据形成扶贫项目资产的类别,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社区)。

第十二条  移交入账凭证。乡(镇)财经服务中心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扶贫资产所在村(社区)存档。

资产所有者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查工作,每年对上一年度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相关资产台账及时对应动态更新调整。

第五章  经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后,分级逐项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应建立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资产所有者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资产权属者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兴庆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核批准,参照国有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资产变更处置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兴庆区财政,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五条  确权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社区)委员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备案。归属国有资产(权属乡镇人民政府)的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需征得跨村(社区)民主决策同意,提交兴庆区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后,报兴庆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要聚焦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提升,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相关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盘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性资产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等方式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对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由产权所有人按照“谁受益、谁维管”的原则,明确维管任务、标准、责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正常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社区)经营性收益及兴庆区本级财政统筹扶贫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实施。评估结果要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扶贫资产损毁的,应及时组织修复或责成经营主体恢复原状,尽快投入运营。损毁严重无法修复的,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处置程序予以核销;因管护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收益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须达到扶贫资产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绩效目标,原则上年收益率不低于自治区、银川市要求的扶贫项目年收益率的最低限额。每年由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联合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对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经济效益评估,收益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二十三条  资产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分配,扶贫资产所有者必须制定完善合理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四条  属于村集体(社区)的收益,由村集体(社区)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村振兴局备案。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由兴庆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收益分配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因地制宜,采用因素法差异化分配。归属国有资产(权属乡镇人民政府)的收益分配按照贫困村优先、村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等原则,统筹分配到村(社区)。归属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事业等方面。到户类的收益分配要以解决低收入群体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为主,如“三类人口”监测对象救助、特困家庭扶持、大学生资助以及老年饭桌日常运营等公益事业,坚持巩固脱贫成果,最大限度降低返贫风险原则。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要求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要符合区域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的稳定和发展,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能够发挥预期效益的,原则上不得处置。确需处置的,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并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进行规范处置,同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处置权归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者,资产处置必须履行上级审批程序。资产确权时所有权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确权单位)递交遵守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承诺不私自处置扶贫资产,承诺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

第二十九条  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须向村(居)委会提交申请,由村(社区)两委会议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居)委会登记,报乡(镇)备案;村(社区)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原则上不得处置,村级无法经营管理的,上报划归国有资产(权属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确需处置的,参照《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置。处置履行公开程序,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兴庆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对于在建工程和存货等固定资产,以及股权债权等无形资产,产权所有者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于每年一季度前对上年扶贫资产开展清查登记。

第三十一条  对产权转让、拍卖、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的扶贫资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需在本区域内予以公开公示。对股权形式的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回收资产。对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股权债权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村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使用和管理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扶贫资金到户形成的资产(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村(社区)做好日常监督。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由村(社区)“两委”日常监督,定期公开资产情况,乡(镇)要定期对扶贫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由兴庆区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每年对各级扶贫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监督检查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检查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用定期巡查、驻企监管、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兴庆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兴庆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关于《兴庆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扶贫项目资产是脱贫村、脱贫户实现稳定脱贫的重要载体,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攻坚形成了庞大的扶贫资产,对这些资产要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作用”。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浪费流失,确保持续发挥效益,是过渡期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支撑,对于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为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运行,特制定《兴庆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函〔202143号)

3.《关于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乡振发〔202144号)

三、制定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

本《办法》就扶贫项目资产概念、类型、职责分工、产权确定、资产登记、经营和管理、收益和分配、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及责任主体,就有关责任追究方面做了规定;注明了文件施行日期。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所形成的所有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以及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上级要求,指导监督乡镇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和管理,确保扶贫资产规范、安全运行。

(二)明确产权界定原则。原则上行业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行业部门进行确权;乡、村两级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对产权不明晰或权属有争议等难以界定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兴庆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三)明确扶贫项目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要求应纳尽纳,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实施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县、乡、村三级对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模、单位、购建年度、资产原值、坐落地、所有人等基本指标信息,完整反应扶贫项目资产基本状况和使用情况。

(四)明确经营管护制度。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应建立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

(五)明确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须达到扶贫资产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绩效目标,原则上年收益率不低于自治区、银川市要求的扶贫项目年收益率的最低限额。每年由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联合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对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经济效益评估,收益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六)明确扶贫资产处置制度。扶贫资产处置要求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要符合区域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的稳定和发展,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

(七)明确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监督管理制度。扶贫项目资产使用和管理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存在不当违法行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由兴庆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说明

为增强该文件的执行力,将该文件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到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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