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20100910736/2023-00170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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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兴庆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4-30 |
责任部门: | 兴庆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并有关单位:
《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类运动会经费补助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已于2021年3月10日兴庆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经费补助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2.关于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经费补助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
经费补助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兴庆区竞技体育持续发展,建设现代特色体 育强区,激励兴庆区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团结协作、 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各类运动会上争创佳绩、勇攀高峰,根 据《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 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 号)《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 字〔2017〕99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宁 政办发〔2016〕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兴庆区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竞技项目:代表兴庆区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青 少年锦标赛、自治区 U 系列赛、银川市青少年锦标赛等自治区、 银川市级重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团队成员(领队、 医务、管理人员等)。
(二)群体项目:代表兴庆区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银川 市级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团队成员(领 队、医务、管理人员等),以及参加兴庆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兴庆 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承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的运动 员、教练员。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团队成员的奖励应当根据 比赛成绩、训练情况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 面的表现全面评定,经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党组会研究讨 论形成决议。
第四条 运动员成绩奖励
(一)运动员奖励金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1. 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自治区 U 系列赛上,获得前八名 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800元、7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2. 在银川市青少年锦标赛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 准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150元、100元、80元、70元、60元。
3. 代表兴庆区参加自治区、银川市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的, 以及参加由兴庆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承 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按照赛事活动方案或竞赛规程中 规定的奖励办法执行预算标准。原则上个人项目最高奖项奖金不超过 1000 元,团体项目(羽毛球、乒乓球、象棋、围棋等群众性体育赛事)最高奖项奖金人均不超过 500 元且奖金总额最高不 超过 3000 元,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拔河、集体跳绳、毽球、健身气功、广场舞、滑冰、滑雪等群众性体育赛事)最高奖项奖金不超过 5000元。
4. 参加自治区运动会奖励标准按兴庆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方 案执行。
(二)参加自治区级、银川市级重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篮 球、足球、排球等)、团体项目(田径接力、射击团体、游泳接 力、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象棋团体、围棋团体等)的运动 员,原则上按其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计发 1 份奖金;同时按 照竞赛规程计牌计分规则,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累计计发奖金。集 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团体项目的替补队员,原则上按主力队员 奖金的60%给予奖励。
(三)在自治区级、银川市级重大体育比赛中破纪录的运动 员,按其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计发奖金;同时按照竞赛规程计牌 计分规则,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累计计发奖金。
第五条 教练员奖励 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破纪录的,该教练员 的奖励标准与所培养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
第六条 其他团队成员奖励 每年度按实际支付给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 20%,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员)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其他团队成员(如领队、医务、管理人员等),按实际贡献情况具体分配。
第七条 突出贡献奖励 对直接为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体校、学校、协会、俱乐部、企业等单位,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按实际贡献情况具体分配。奖金安排到有关单位用于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项目,实行专项经费管理。
第八条 训练补助发放 参加竞技体育项目集训,运动员训练补助标准不超过50元/人/天,教练员训练补助标准不超过80 元/人/天,集训时间原则 上不超过30天。
第九条 参赛补助发放 代表兴庆区参加自治区、银川市各类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教 练员,参加比赛的伙食、住宿等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比赛地点在银川市辖区范围内的,且比赛组织单位不 安排用餐的,按50元/人/天予以补助。
(二)比赛地点在银川市辖区范围以外,且比赛组织单位不 安排食宿的,按 180 元/人/天予以补助;比赛组织单位安排用餐 但不安排住宿的,按 100 元/人/天予以补助;比赛组织单位安排 住宿但不安排用餐的,按 80 元/人/天予以补助。
(三)比赛组织单位竞赛文件另行规定的,按竞赛文件执行。
第十条 其他参赛经费 代表兴庆区参加自治区、银川市各类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注册、报名、体检、保险、交通等费用均由兴庆区文化旅 游体育广电局承担;因参赛确需购买服装的,由教练员递交采购申请,经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外聘教练员补助 经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党组会议研究聘用的教练员,按 800 元/人/月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上述所有比赛奖金、训练补助、参赛补助、外聘教练员工资 以及其他参赛经费,均由兴庆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同时积极争取区市专项资金;自治区运动会 比赛奖金由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制定奖励方案,报兴庆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拨付。
第十三条 惩罚规则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良或受到处分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和补助。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