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兴庆区委2023年第7次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兴庆区委办公室
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兴庆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升兴庆区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兴庆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加快引进一批优质大项目,积蓄发展动能,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6号)以及《银川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兴庆区工作实际,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兴庆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银川市拨付的奖励资金及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勤俭节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兴庆区财政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共同管理,财政局与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政局负责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审核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及支持重点、范围、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并及时向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拨付自治区拨付的奖励资金及相关专项资金;同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评价,确保专款专用。
(二)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预算初步建议,支持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案;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工作经费支出:
(一)各招商产业专班工作经费
1.受委托参加或承办由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举办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经贸洽谈活动、项目策划、中介招商、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费用;
2.用于参加或举办的各类会展宣传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活动所产生的场地费、设备租赁费、展位费及综合搭建费;
3.用于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对外合作项目库、外商投资信息库、经贸活动信息库、规划编制、项目策划、宣传推介、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平台建设及日常维护运行费等招商引资基础工作费用;
4.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办公、差旅、车辆租用等费用,以及相关会务服务、资料印刷、音像制品、项目建议、策划书等制作费用;
5.用于开展各类“请进来”“走出去”活动、驻点招商、委托招商、举办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会、推介会、项目调研督查等招商引资活动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车辆租用费;用于接待外来客商考察车辆租用费、餐费;
6.用于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和商务投资促进工作聘请的相关人员劳务费和招商工作机制及队伍建设费用;
7.用于与招商引资工作有关且有利于投资促进的其他费用。
(二)以商招商奖励经费
1.委托商协会、企业、媒体、中介公司、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开展中介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资本招商等市场化招商工作;
2.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兴庆区招商引资活动。通过介绍、推荐、沟通等途径,协助双方建立直接联系,进行实地考察,在项目洽谈中发挥关键作用,成功引进优秀招商项目的引荐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三)园区招商工作经费
1.用于园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费用;
2.用于各产业园区举办招商引资推介活动费用。
第六条 完成考核任务招商引资资金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励资金。以承担兴庆区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招商主体为对象,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任务的予以相应奖励。对完成当年兴庆区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6000万元以下的责任单位奖励3万元,6000万元至2亿元的责任单位奖励5万元,2亿元以上的责任单位奖励10万元,超额完成部分按到位资金万分之一比例累计计算奖励资金。
(二)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奖励资金。以承担兴庆区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招商主体为对象,每新引进下列一个项目按照奖金就高、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1.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新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2.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当年新引进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农业项目、3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3.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当年新引进商贸物流、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特色农业、数字经济、清洁能源产业项目,且延伸上下游及关联产业项目中服务业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三)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励资金。以驻银异地商(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为对象,全年配合招商引资工作,向商(协)会会长颁发招商顾问聘书,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引进重点产业项目的予以奖励,按照实际贡献情况,每个单位予以5万-15万元奖励。
(四)招商引资年度贡献奖励资金。以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为对象,对在兴庆区当年引进落地重大产业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按照实际贡献情况,予以一次性5万-15万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流程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引资单位以及个人的奖励落实工作,成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落实领导小组,负责引资单位及个人的认定、项目审核、政策落实等;成员单位由区委办、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招商专班工作经费申报程序
各招商产业专班责任单位、招商主体部门根据开展的外出招商、宣传推介等计划安排,向兴庆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提交《兴庆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申请表》,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联合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批拨付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兴庆区招商引资专班工作经费申请表》;
2.各产业专班招商引资外出考察对接方案;
3.对接企业项目线索信息;
4.招商引资外出对接考察报告。
(二)奖励资金申报落实程序
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引入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引资者向兴庆区招商引资奖励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兴庆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并结合奖励的条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由投资者和项目落户地方共同出具的引资者资格确认证明;
3.引进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4.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股东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5.项目的立项备案审批通知书等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6.实际到位资金的有效证明: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证明投资的合同票据等佐证材料;
7.投资企业出具的投资确认书;
8.项目实施情况实景照片;
9.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第九条 结合自治区年度招商引资资金考核认定结果,引资单位向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由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对申报项目到位资金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落实领导小组将评定奖励意见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予以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 奖励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
第十条 获得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的单位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支出范围用于与招商引资工作有关且有利于投资促进的各项费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局、审计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如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将按照程序收回相关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兴庆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12月31日。
兴庆区招商引资产业专班工作经费申请表
工作专班 | 责任单位 | ||
申请资金 金额 | |||
申请资金 事由 | |||
申请单位 |
签名(盖章): 日期: | ||
招商引资部门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 ||
财政部门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
兴庆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
| 单位名称 (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引进项目情况 | 引进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投资总额 (万元)
| 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 | |||
是否500强项目 | 是否知名企业项目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签订投资协议日期 | |||
工商注册日期 | 项目投产时间 | |||
项目用地 | 亩 | 建设期限 | ||
投资强度 | 万元/亩 | 创税强度 | 万元/亩 | |
奖励 申请
| 引进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总额(或到账外资额) 万元人民币,申请奖励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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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项目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 |||
招商引资部门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 |||
财政部门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
经办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